环境资源许可制度的许可程序
 

    环境资源许可制度是一项系统的行政管理活动规范,不同的许可证在管理程序上有所不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检查等主要阶段。以排污许可证为例,其管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阶段:
   
  (1)申请。由申请人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为审查所必需的各种材料。
   
  (2)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主管机关经审查后作出颁发或拒发许可证的决定,同意发证时,应告知持证人的义务和限制条件;拒绝发证时,应说明拒发的理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听证。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我国《行政许可法》第47条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6)监督检查。主管机关要随时对持证人执行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资料,现场检查设备,监测排污情况,发布行政命令等。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持证人的活动影响周围公众利益时,可以修改许可证中原来规定的条件。

  (7)处理。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如果持证人违反许可证规定的义务或限制条件,主管机关可以中止、吊销许可证,并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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