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时效及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时效,经复议再起诉的,为15日;直接起诉的,如果环境资源法律有明确规定(如15日)的,从其规定;如果环境资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3个月。
   《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不仅在规划和项目建设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还要进行规划实施后的跟踪评价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的后评价与跟踪检查。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该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如果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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