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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时效及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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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在环境资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上,存在多种情形: (一)复议选择 《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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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免除 (一)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执行环境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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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行政处罚之——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只作了简要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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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行政处罚之——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程序 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程序,指处罚主体实施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步骤和方式。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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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行政处罚之——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由于环境资源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因而《行政处罚法》完全适用于环境资源行政处罚领域。《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等规章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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