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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免除

 

 
  (一)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执行
环境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收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环境资源行政出发的免除
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免除,除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条件外,还包括:
    1.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
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立功表现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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