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原则如下。 (1)持续发展原则。是指环境污染防治法应该以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一方面要防治环境污染,使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对人类健康和社会发展构成威胁;另一方面,要维持资源利用和生态系统的平衡,使其能够持续地满足人类的需要。 (2)重视污染预防和重视环境风险并重原则。发达国家大多都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这样的过程不但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国民经济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要求我们在污染的源头就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不但要预防环境风险,更应该预防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 (3)全过程控制原则。是指对污染的控制应该深入到污染产生的各个环节,包括一个项自的立项、实施和管理,一个产品的生产、使用到淘汰:一种材料的整个生存周期等,从各个角度监控污染的产生才能够更有效地贯彻持续发展和预防为主的原则。 (4)多种机制协同控制原则。是指改变原来单一的“命令一控制”模式,尽量采用群众机制、市场机制等多种机制协调控制污染的原则。 (5)综合强行性和任意性规范原则。这项原则与多种机制协同控制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主要是指在改变机制的同时,也要改变控制方式,不再单独地使用强制性的方法,还要与任意性的方法相结合,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以鼓励更多的自愿环保行为。 (6)污染者负担原则。是指污染者应以缴纳排污费的形式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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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制订与贯彻实施 下一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 应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