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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环境保护法的目标选择和价值定位

 

研究(research)环境保护法的当代使命,首先要明确界定当代环境法所要实现的目标,即国家在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法时希望达到的目的或希望实现的结果。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决定着环境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属于环境保护法基本问题(Emerson)的范畴,对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纵观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我们不难发现,各自法律关于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的表达是各有特性的。例如美国的1969《国家环境政策法》第2条将该法的目的规定(guī dìng)为如下六个方面:
  (1)履行其每一代人都要做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者的职责;
  (2)保证为全体美国人创造安全、健康、富有生产力并在美学和文化上优美多姿的环境;
  (3)最广泛的合理使用环境而不使其恶化,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
  (4)维护美国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国家遗产,并尽可能(maybe)保持一种能为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xuanze)的环境;
  (5)使人口和资源使用达到平衡,以便人们享受高度生活水(flowing water)准和广泛(extensive)的生活舒适;
  (6)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continue)。日本的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则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表述。1967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guī dìng),“本法是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治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该条第2款规定,“关于前款所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但是该款在1970修改时被删去了。1993制定的《环境基本法》第4条则将其立法目的规定为,“必须以健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筑为宗旨,并且以充实的科学知识(zhī shí)防治环境保全上的防患于未然为宗旨,实现将因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造成对环境的负荷最大化减少到最低限度,其他有关环境保全的行动由每个人在公平的分配负担下自主且积极地实行,既维持健全丰惠的环境,又减少对环境的负荷。”原联邦德国的1974《感染控制(control)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宗旨是保护人类和动物、植物以及其他物体不受环境的有害影响,并不受来自须经许可的设施的其他各种危害、重大不利和重大妨害的影响,以及防治上述环境的有害影响的产生。”再如匈牙利、保加利亚等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有关立法宗旨的规定也都是有不同表述的。我国环境保护法则在第1条对立法目的做出了如下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通过上述列举,我们可以发现,关于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目的,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也有着不同的目的。这是与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的环境资源状况、环境问题以及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等基本国情相适应的,也同时反映出了各个国家面对各自的环境问题,对如何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所采取的不同的立场和态度。从立法技术层面来看,各国关于环境保护法目的的规定大体可以概括为两个大的类别,即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所谓目的一元论是指仅以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人体健康为目的;目的二元论则是指以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和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为目的。前者作为环境保护法的最直接的目的或基础的目标来说,各国并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是,在作为后者的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处理上,各国就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同。对此,我们并不能直接对此做出先进或落后的客观评价。因为,包括世界各国在内的整个人类对于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立法都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guò chéng)。只不过在此问题上,不同的国家做出的反应有所不同而已。在环境问题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对如何处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已经在很大的范围内达成了共识,即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协调、持续发展,也就是所谓的目的二元论。这是面对环境与发展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的关系而做出的客观选择和正确抉择。这是因为:
    从二者的相互制约的方面来看,发展经济就势必会带来资源的耗费和环境的污染等问题,而环境保护则又需要投入一定的财力和物力,特别是在面对巨大发展压力的发展中国家,在财力和物力有限的情况(Condition)之下,这种矛盾和冲突表现得就会更为尖锐。南通空气检测是指对空气的组成成分的检测。狭义的空气检测,主要是从应用的角度,重点研究的是室内空气检测。它是指室内指装饰材料、家具等含有的对人体有害的物质,释放到家居、办公环境中造成的装修污染,来检测空气质量。但更为重要的是两者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首先,环境保护的任务就是保护自然资源(natural resources),保护生产力,维持生态平衡,这就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其次,环境保护要求尽可能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要求技术革新以减少污染,这样就促进了技术进步和资源的节约从而有利于经济发展。最后,环境质量的改善会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并有助于现代经济特别是高科技经济的发展。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目标(cause)选择,结合各国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环境保护的具体国情,笔者把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具体概括(generalize)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jīng jì)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由此可见,环境保护法的目标是一种直接目标与间接目标、基础目标与最终目标、一元目标与多元目标相结合的综合体,单纯地追求某一方面都有损于整体目标的实现,都是有欠缺的。在这样一种目标选择的前提下,环境保护法的价值定位自然清晰可见,即环境保护法是社会本位法,是为维护社会利益而形成的以社会本位为特征的社会法,社会本位价值论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价值定位。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由于不同部门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任务、作用领域的不同,各自的本位是不相同的。南通环境检测中心是指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环境监测的主要手段包括物理手段、化学手段、生物手段。就环境保护法而言,它不同于以个人利益(benefit)为目的的权利本位法――民法,也不同于以国家利益为目的的权力本位法――行政法,它是以“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整合出来的一种特殊而又独立的利益,即社会利益”为目的的社会本位法。所谓社会利益,包含着丰富的内容,环境与生态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密切相关(related),构成了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任何法律都有着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的作用,但是不同的法律是建立在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关系的不同认识之上的,因此他们各自的调节机制的前提又是不同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基于“看不见的手”的自由竞争理论,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并且追求个人利益的结果是促进社会利益。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法律必须以充分实现个人利益为目标,以维护个人意志自由和权利的绝对化为任务。同时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还必须树立国家或政府的权威,赋予政府一定的公共权力。由此就形成了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权利本位和权力本位的基础和前提。但是,19世纪末以来的科学技术和社会分工的飞速发展,生产社会化和市场(shì chǎng)化程度的空前提高,彻底打破了二元分割的理想运行模式,特别是环境问题的产生无一不与私人利益的盲目追逐和市场机制的调节失灵直接相关。这就要求人们对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关系的重新认识。这就要求法律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时,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打破公法与私法、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二元分割,以保护和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为目标,以限制(limit)个人利益为内容,以公法手段适度干预私法领域为表征。环境保护法就是在这样的形势之下形成的国家调节社会经济领域的新的法律部门,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当然,要把这样一种目标和价值真正的转化和内化为各个国家的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或目标,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路要走,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特别是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collaborate)。南通甲醛检测是指通过特定的方法或仪器,对空气、水、食品、衣物等含有的甲醛做定量检测。由于各国所面临的发展任务、环境问题(Emerson)、法制进程等方面的差异与不同,必然导致在接受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strategy)方面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但国际社会的合作,如20028月在南非的约翰内斯堡成功召开(zhào kāi)的世界可持续发展大会必将对世界各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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